機動車檢測中心允許公民以申辦條件和資格的形式合法申請和經營,可以屬於私人單位。
檢驗檢測中心為事業單位,主要負責本地區食品、藥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的質量檢驗、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校準、檢驗檢測新技術的指導和培訓,承擔上級部門和各縣的各類監督檢查、風險抽查、原始記錄管理、數據處理和驗證、出具證書報告等工作。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是壹些以政府職能和公益服務為主要目的,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公益性單位和非公益性職能部門。
檢驗是壹個科學名詞,是指用工具、儀器或其他分析方法檢查各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工作過程。
檢驗是通過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輔助判定,將檢驗結果與質量標準進行比較,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並處理其是否適合下道工序使用或能否提供給用戶的活動過程。考察包括確定、比較、判斷、處理四個環節。檢驗適用於單個產品、批次產品、成品和半成品。
檢驗是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不合格品可通過檢驗分離和消除,以確保用戶能接受質量合適的產品,建立和維護企業的信譽,並通過檢驗和過程控制預測不合格品的產生,使不合格的在制品在生產周期結束前及時發現並消除,使不適宜的原材料不投入生產,不合格的零件不出序,不適宜的成品不出廠,減少無效工作量。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所簡稱特檢所,是各地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內設機構(各省局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所,簡稱特檢所;國家質檢總局成立了中國特種設備研究所)。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承擔鍋爐、壓力容器、醫用氧氣瓶、壓力管道、氣瓶產品、客運索道、遊樂設施、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制造質量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安裝質量監督檢驗、修理改造質量監督檢驗、進出口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鐵路罐車定期檢驗、事故檢查分析、鍋爐水質處理等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的用途、載客人數、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