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這種模式有法律依據嗎?適用範圍有限制嗎?具體怎麽操作?
什麽是聯合采購?
聯合采購是指不同采購人自行聯合采購相同或相似的采購需求,或* * *委托同壹代理機構統壹采購,參與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分別與中標人或成交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並按合同執行。
聯合采購是政府采購方式和管理的創新實踐。它不僅有利於優化政府和社會資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購的規模經濟性,降低政府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而且有利於采購人獲得統壹的產品和服務,這是針對具有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要求的采購需求,如通用軟件、通用設備等。
聯合采購合法嗎?
雖然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聯合采購做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影響聯合采購的合法性。
首先,《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跨地區聯合采購項目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未事先約定的,由最先接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辦理。”該規定重點明確了跨區域聯合項目的投訴管轄規則,也為聯合采購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
其次,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聯合采購項目。很多地方都有聯合采購的做法,包括規格或標準相對統壹的壹般貨物和服務。比如:硬件設備、辦公軟件、保險服務等。
建議各地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本著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的原則,明確聯合采購的適用範圍。
聯合采購怎麽操作?
從地方規範性文件和聯合采購項目的實踐來看,聯合采購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首先是啟動聯合采購項目。壹般參與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提前溝通達成協議,由* * *確定聯合采購的牽頭人,或者由主管部門統壹組織發起聯合采購,主管部門擔任聯合采購的牽頭人。領導負責確定聯合采購的買方代表等組織協調事宜。
二是聯合采購項目的委托。從實踐角度來看,聯合采購項目大多會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即參與聯合采購的采購人就聯合采購意向、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等達成壹致意見後,,他們會將項目委托給同壹家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並單獨或* * *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三是實施聯合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人確定的采購方式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采購活動。
四是聯合采購項目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采購結果確定後,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分別與中標人或成交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或成交人按相應合同提供產品和服務,各采購人按合同組織工程驗收並支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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