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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詐騙,保險詐騙是什麽?

騙保騙保中的三假是: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據騙保騙保。

保險詐騙在國際上也壹般稱為保險犯罪。嚴格來說,保險詐騙罪的含義比保險犯罪更廣,保險雙方都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壹.欺詐和保險欺詐

1,利用醫保憑證非法牟利。

嚴禁利用醫保卡買賣藥品耗材,非法牟利。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將追繳違法費用,處2-5倍罰款,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將醫療保險借給他人或化名就醫。

嚴禁參保人員將本人的醫療保險證明轉借他人或冒名頂替他人的醫療保險證明。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將追回違法費用,並暫停參保人使用醫保卡進行結算。情節嚴重的,處以2-5倍罰款。

3.醫保卡違規支付現金或購買食品、生活用品。

嚴禁與參保人員串通兌換現金或購買食品、生活用品,騙取醫保基金。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將追回違法費用,終止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暫停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卡結算。

4、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嚴禁個人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加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

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將追回違法費用,並暫停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卡進行結算。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5、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

嚴禁定點醫療機構通過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如發現違法行為,將追回違法費用,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並依法追究涉事醫務人員和醫院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6、在壹串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中

嚴禁定點醫療機構以互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

如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將追繳違法費用,並處以2-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終止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

7、名義住院要案例解讀:

嚴禁定點醫療機構掛名住院。如發現非法訴求,將追回非法費用。情節嚴重的,終止醫保定點服務協議,並處2-5倍罰款。

二、醫療欺詐保險行為的處罰措施

定點醫療機構經查實存在騙保欺詐行為的,由醫療保險部門責令其退回醫療保險基金,並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或者終止服務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由衛生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療機構暫停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涉及的醫療服務6個月以上1年以下,直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終止服務協議;具備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資格:

(壹)誘導或者協助他人冒名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與他人串通偽造費用單據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篡改或者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三)虛構醫療服務項目的;

(四)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其他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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