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壟斷是壹個經濟學名詞,壹般分為賣方壟斷和買方壟斷。 賣方壟斷是指唯壹的賣方通過壹個或多個階段在壹個或多個市場上面對競爭性消費者; 買方壟斷正好相反。 該理論推斷,壟斷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市場需求來調整價格和產量,但目前還沒有確切的案例來提供支持。
2、中國法律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首先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再就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 最後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和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國內市場競爭具有排他性或者限制性影響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
1、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首先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第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 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三種行為的含義和表現形式概括如下:壟斷協議在壹些國家被稱為卡特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合作行為。
2、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改變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銷售數量,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設備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抵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