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賭博被抓後會有什麽代價?
壹是因賭博受到處罰的公職人員,除上述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外,還面臨黨政紀處分,甚至開除公職;
二是違法犯罪記錄終身伴隨,限制個人參加公務員考試、參軍、入黨、出國留學,禁止從事律師、公證員等相關行業;
第三,不僅是自己,子女參軍、入黨、出國、留學也受到限制,很難通過參軍、入黨的政審。
四是犯罪記錄的形成,違法犯罪行為今後將受到嚴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