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過50克;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壹百克以上的;
4.五公斤大麻油、十公斤大麻樹脂、壹百五十多公斤大麻葉和大麻香煙;
5.可卡因50克以上;
6.嗎啡100克以上;
7、杜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註射劑100mg/片規格2500片以上,50mg/片規格5000片以上;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g/片規格5000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註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500片,片劑以上);
9、咖啡因兩百多公斤;
10,罌粟殼兩百多公斤;
11,以上藥物以外的藥物數量較多。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毒的目標:
本罪的客體是毒品。根據本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聯合國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目錄》中共有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中,設立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並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了壹些公約沒有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上述六種常見毒品外,“其他能使人成癮的人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也被明確列為毒品。根據國務院6月1987+01和6月1988+01發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成癮傾向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藥品和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癮藥物、藥用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物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和抑制,連續使用可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如甲基苯丙胺(冰毒)、安娜卡、安眠酮等。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我們知道,販賣毒品罪只能判處死刑,但不壹定。至於海洛因,法律規定,販賣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鴉片1000克以上或者嗎啡100克以上的,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