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涉毒”活動,從來就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甚至對於壹些毒品行為,《刑法》中還規定了有關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說就是所有毒品類罪名的總稱,其中就各個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標準不同,客觀表現也不壹樣,自然《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