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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2件和壹攬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廢止2件地方性法規

(壹)江西省房屋登記條例

(二)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規

(壹)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1.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壹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並進行年度考核。”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3.刪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

4.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1.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中國招標投標公***服務平臺或者省公***資源交易網等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同壹項目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壹致。

“發布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招標人和發布媒介應當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真實準確地發布招標公告,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

2.將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聘請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及其變動情況向社會公布。”

(三)江西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刪除第二十六條。

(四)江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1.將第四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獎,重點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並頒發榮譽證書。”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科技經費投入的規定,健全財政性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3.刪除第十九條。

4.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5.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五)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1.將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得的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目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2.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健全財政性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優化經費投入結構,集中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產品創新研究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縣級以上財政應當將科技支出作為重點優先安排,建立穩定增長機制。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績效,激勵各類創新主體加大科技創新研發投入。”

(六)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辦法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專門設立的采石取土企業,應當提供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其采礦權經評估後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有償取得。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與重點項目建設時間相壹致,開采的石料、粘土只能專供該重點建設項目使用。”

2.刪除第十七條。

(七)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1.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的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收費的監督管理”。

2.將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提倡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刪除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4.將第六十壹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規範和等級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考核時,應當聽取業主以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5.將第八十條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將第八十壹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不符合服務規範和等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將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負責審批並監督生產建設單位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九)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采砂、破壞性采砂造成砂石資源破壞的價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江西省森林公園條例

1.將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需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需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2.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科學研究需要在森林公園內獵捕、采集國家級和省級保護野生動植物,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省級以上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並在指定的區域進行。”

(十壹)江西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1.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進入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事先向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書面申請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人員、地點、內容、方式、安全措施等。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或者報請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予以批準的,告知鉛山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野外用火、燒荒;

“(二)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

“(三)放牧、采挖野生植物、藥材,獵捕、打撈、收購、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動物;

“(四)引入生物新品種;

“(五)非法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界樁以及其他保護管理設施;

“(七)對河流進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變;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將第三十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不得建設任何設施。

“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嚴格控制科研監測及保護設施建設。確需建設野外觀測站、樣線樣地、巡護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監測及保護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將第三十壹條修改為:“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壹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5.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江西武夷山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

“(二)違法批準進入江西武夷山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從事相關活動,或者違法批準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

“(三)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的;

“(四)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壹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五)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十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人員,除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十三)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十四)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1.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孕婦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不具備住院分娩條件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員接生。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2.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從事施行結紮手術、助產技術服務和終止妊娠手術,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十五)江西省水產種苗管理條例

1.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水產種苗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核發。

“許可證由省漁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2.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對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3.將原條文中其他“水產主管部門”修改為“漁業主管部門”。

(十六)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江西省審計條例

刪除第四十九條第四款。

上述17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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