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食用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同時,各省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著裝要求也做出了類似規定。以內蒙古為例:根據《內蒙古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食品作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五)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擴展數據
對食品生產加工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其他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執行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包頭市政府-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