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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為什麽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其合理性?

主要原因有以下五點: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最基本的規則,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標準衡量行政行為。

根據《憲法》第五條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反和超越憲法和法律,這就是 "依法行政"。

2、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職權,還是相對人的權益,都是由法律規定的。因此,法律既是規範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本準則,也是行政權力和相對人權益的標尺。

只有以法律作為判斷行政行為的標準,才有可能協調好行政權力與個人權益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行政訴訟既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又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目的的統壹。

3、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對社會的有效管理,需要給行政機關留有壹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應當享有壹定範圍的自由裁量權,法律不可能也不應當對行政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詳細的規定,而只能劃定大致的範圍,給行政機關留有余地,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具體情況選擇措施、方式。

如果幹預過多,不利於行政機關大膽管理,靈活果斷地決定問題。

4、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有些方面專業性強,要處理好,需要有豐富的行政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受到壹定條件的限制。

5、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審查進入自由裁量領域的條件尚不成熟。

我國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法制都處於 "初級階段",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已經存在很多問題,阻力很大,行政訴訟能否進壹步進入行政自由裁量權領域,要在有了相當的司法經驗和在行政法制進壹步完善之後,視情況而定。

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首先應具備以下要件:

1、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所謂合法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存在的。

2、必須在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內。法定職權範圍有兩種,壹種是組織法確定的職權範圍;另壹種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某項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越權或侵權。

3、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行為事實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且證據充分。例如,相對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毆打他人證據充分,且造成輕微傷的事實和證據確鑿,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如果只是打了人,但被打人沒有造成輕微傷,則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

4、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具體行政行為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的行為。例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某廠生產、銷售假藥,對該廠的處罰適用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就是適用法律正確,否則就是適用法律錯誤。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立法本意。

6、符合法定程序,我國現在還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散見於各種具體的法律、法規中。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才能使行政行為有效成立。

7、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采取口頭形式,否則就違法。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申請人頒發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拘留證、罰款通知書等。

8、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扣押,要向相對人傾訴扣押的情況。比如;有起訴權或申請強制執行規定的,要在處罰決定書末尾寫明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權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處罰決定予以強制執行。"

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服從,人民法院應當維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壹原則是行政訴訟法所特有的,對於保證行政訴訟活動的正確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上內容參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

以上內容參考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麽人民法院只能審查合法性而不能審查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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