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三)完善失信行為約束和懲戒機制
(九)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對本領域失信行為進行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壹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照經營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用、出借投標資格,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安全和互聯網安全。嚴重擾亂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規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民用資源征用轉化,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