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是壹個經濟學術語,壹般分為賣方壟斷和買方壟斷。賣方壟斷是指唯壹的賣方通過壹個或多個階段在壹個或多個市場面對競爭性消費者;買方壟斷正好相反。該理論推斷壟斷者可以根據自身利益和市場需求調整價格和產量,但沒有確切的案例支持。
2.我國法律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再有就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最後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國內市場競爭產生獨占或者限制影響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1.《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第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三種行為的含義和表現形式概括如下:壟斷協議在壹些國家被稱為卡特爾。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合作行為。
2.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限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抵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