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物的食品。
明知有前款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照規定註冊,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八)生產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所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生產食品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所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生產食品的。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生產新品種的食品相關產品,未通過安全性評價,或者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