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中行為人冒充廣告專家的行為,欺騙了消費者,如果欺騙數額較大(2000元以上),筆者認為應當構成詐騙罪,如果數額不大,那麽,就違反了廣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
第34條: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和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審查廣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主、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 廣告主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