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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以及地質環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執行本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程序和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等專項規劃;編制、下達和實施吉林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利用規劃和鄉鎮規劃;指導和審查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和評價。

3、監督檢查全市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規劃的實施情況;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解重大土地權屬糾紛;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相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4.制定和實施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保護基本農田;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

5、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

6.承辦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定價、轉讓、交易和政府購買;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和動態監控系統建設;承擔國土資源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征收(使用)的審查和審批;引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7、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更新和平衡、農用地分等;負責土地使用權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和礦業權市場管理;記錄礦業權評估結果;依法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9、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收集;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記錄和管理礦產儲量評估結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

10,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監督;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理。

11,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評估和預測;保護地質遺跡,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申報工作。

12,管理國土資源資金、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完成國家、省、市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的征收和收繳;負責直屬單位和城區分局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

13.組織土地、礦產資源科學技術研究,負責信息化建設和對外交流合作。

14,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領導幹部管理;承擔城市分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人事、勞動管理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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