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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的相關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所需資料,如實申報所需事項。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機動車駕駛證,非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經辦人員的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信息,並能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下載使用相關表格。第七條機動車駕駛證應當記載和批註下列內容:

(壹)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號(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2)車管所簽註:首次許可日期、許可車型代碼、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印章、檔案號。

第八條允許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順序駕駛: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駕駛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70周歲以上人員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車輛。第十壹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普通三輪車、普通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摩托車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報考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年齡在21周歲,50周歲以下;

4.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年齡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2)身體狀況:

1.身高:申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在155cm以上。報考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150cm;

2.視力:報考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電車的,在對數視力表上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達到5.0以上。報考其他準駕車型,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對數視力表上達到4.9以上;

3、辨色:無紅綠色盲;

4、聽覺:兩耳距離音叉50厘米,以分辨聲源方向。凡有聽力障礙但通過佩戴助聽設備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須有三個健全手指,四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指尖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6.雙下肢:雙下肢健全,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不得大於5cm。但是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或者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行就坐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和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吸毒成癮、註射毒品、長期使用依賴性精神藥品尚未戒除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未滿兩年的;

(四)因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領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有滿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無滿分記錄;或者取得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駕駛人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或者已取得壹年以上大型客車駕駛資格,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準駕車型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五年以上,且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滿分記錄;或者已經取得兩年以上拖拉機駕駛資格,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暫住地可以申請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和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持有軍隊、武警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居住在暫住地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四)境外人員在其居住地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提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人員的,還應當提交軍隊和武警部隊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三)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壹條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3)機動車駕駛證。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譯文。

第二十二條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譯文。

第二十三條車管所對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向申請人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只有通過前壹科的考試,才能參加後壹科的考試。

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增加準駕車型的,車管所應當在考試合格後三日內出具駕駛技能合格證。駕駛技能證書有效期為兩年。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第二十五條考試科目和合格標準全國統壹(附件2)。

科目壹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題庫。

科目二的考試項目有:考樁、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彎道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物、100米加減、碾壓路面行駛。

科目三考試的基本項目包括:準備上車、起步、直線行駛、變道、過路口、靠邊停車、過人行橫道、過學校區、過公交站、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和選考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模式隨機抽取。

第二十六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十日內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準予駕駛,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20日後預約考試;

(二)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30日內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四十日內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60日內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管理所將在申請人科目壹、二、三考試合格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持有軍隊和武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申請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參加科目壹、科目三考試;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還應當收回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考試科目壹。申請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壹條每科考試壹次,可以參加壹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終止該科目考試。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預留在20天內。

在駕駛技能證書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各科考試成績應當當場宣布,並制作成績單。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各科考試成績單應由申請人和監考人簽名。無簽名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予核發。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

第三十四條報考人員在考試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遷出原車管所轄區的,應當在車管所申請換證;居住在車管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新卡。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年滿60周歲,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年滿70周歲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準駕車型或者普通兩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持有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件、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減少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證件、憑證。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

(壹)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損毀得面目全非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駕駛證條件,但符合其他駕駛證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減少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四十條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機動車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壹條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管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換證。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采取隱瞞或者欺騙手段補辦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收回補辦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壹)死亡的;

(二)身體狀況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申請註銷;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申請註銷的;

(五)機動車駕駛證超過壹年未換發的;

(六)年齡超過60周歲,且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車輛;

(八)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壹未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經考試科目壹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附件3)。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同時受到處罰和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為查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科目壹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管所還應當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10日內。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驗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得到處理的;

(二)身體狀況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

(三)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第四十九條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體檢壹次,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身體條件證明。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身體條件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由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申領新的駕駛證並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延期。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理由證明。

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機動車駕駛人在延長期內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更換、補發、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和註銷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駕駛人與代理人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第五十二條持有準駕車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身上設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標誌(附件7)。

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第五十三條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互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的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樣式和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技能證書的格式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五條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的型號、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和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前,是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伍證、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退伍證明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留、暫住證明;

4.臺灣省地區居民身份證明為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外交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留、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留(停)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②地址是指:

1.居民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為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暫住或住宿登記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地址,以外交部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0日頒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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