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有關地方衛生法規和起草省政府規章、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2.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芹菜段目錄藥品生產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3.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責任,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統壹發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管。
4.擬定全省區域衛生規劃,統籌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
5.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等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6.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響應,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信息。
7 .負責全省醫療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醫療壹線首診機構運行機制和分配制度改革;組織實施醫療質量、技術標準、服務標準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等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檔案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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