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頒發的準予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營業期限。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任何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發布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工商登記需要準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書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文件及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復印件;
5.
6、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法典》
第504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505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505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認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為由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