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為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的,現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該名錄旨在防止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條例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固體廢物和液體廢物,應當列入本名錄:
(壹)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壹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固體廢物和液體廢物,應當列入本名錄:
(壹)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壹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的。
第 3 條 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體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對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進行鑒別後,適時補充列入本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