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派遣人員壹年內累計門、急診報銷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定點醫院的門診醫療費票據(含門診醫療費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聯等),作為報銷醫療費的憑證。
4、三種特殊病種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腎透析、腎移植服用抗排斥藥物需在門診就醫的,由參保人員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該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以上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就醫、取藥僅限於經批準的定點醫院,不得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門診特殊病種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5.住院醫療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墊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