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擴展資料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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