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來看,這樣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從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實際 社會 危害來看,這樣的處罰遠遠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現行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假藥是2倍以上5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淄博亞大制藥因生產、銷售劣藥,倍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2200元,和處罰款人民幣52200元,這樣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藥品安全無小事,藥品用於診斷和治療人的疾病,有壹定的生物活性。患者使用假藥、劣藥輕則起不到應有的治療效果,耽誤病情,重則發生毒副反應,損害患者的生命安全。刺五加事件、亮菌甲素事件等壹系列藥害事件給我們留下了慘痛的教訓,藥品生產、銷售領域的制假、售假行為需要我們的監管部門加大處罰力度,讓相關法律長出牙齒,才能震懾黑心企業不敢制假和售假。
因此,從實際的 社會 危害來看,淄博亞大制藥因生產、銷售劣藥,倍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2200元,和處罰款人民幣52200元,這樣的處罰過於輕微。
最後,不得不說的是藥品安全關乎人命群眾的生命安全,尤其是長生生物疫苗事件以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然發現了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銷售領域制假、售假的處罰偏輕,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當下,已經開始了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在修訂條款中較為明顯的就是制假、售假的處罰力度大大提高。比如,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擬修訂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除了對企業的處罰外,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也由原來的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增加到終生不得從事相關行業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制藥廠罰款10萬算是重罰,開什麽玩笑啊,應該查壹查監管局受賄多少才罰這麽點錢,如果沒有貪汙受賄怎麽可能罰這麽少
才罰這麽點,還不如不罰,本身 盈利千萬,才罰十萬,沒事再繼續再做下去,這樣有用嗎?這監管部門也是飯桶。要學外國直接罰破產。怪不得國人到外國買藥品。這說明什麽?這我國監管部門是擺設,沒有用
嚴查制藥單位法人,追究刑事責任!嚴查相關部門,有沒有貪贓枉法
十萬元叫重罰?真是笑話,雷聲大雨點下,對這壹個制藥企業只是九牛壹毛,它生產的假藥劣藥流向市場又害死多少人,向這樣的制藥廠要讓它負法律責任,永遠關閉。
直接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應該判刑,肯定背後有保護傘,
如果罰款能解決問題,還要法律何用?
不如不罰,貓鼠同窩,劣藥不知毒害多少人?
10萬也算重罰,壹看妳就沒見過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