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壹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藥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作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壹)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