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設立外國人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以中學(含普通中學)及以下學校為限。
第四條申請開辦學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相應的學生規模和辦學需要;
(二)有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教師;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辦學條件;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五條申請開辦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辦學申請書(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計劃、招生區域、辦學規模等);
(二)學校章程;
(三)申請人的證明文件;
(四)校長和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
(五)擬辦學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
(6)師資來源。
第六條開辦學校,由申請人向擬開辦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經批準的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八條學校招收持有中國居留證件的外國人的子女。學校不得招收中國公民在中國的子女入學。
第九條學校的課程、教材和教學計劃,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十條辦學經費由申請人解決。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和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學校開設漢語和中國文化課程,以增進和加深學生對中國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條學校聘用外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聘用駐華使領館人員及其配偶須經外交部批準。
雇用中國公民的學校必須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雇用。
第十三條學校進口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從事危害中國人民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學校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土地管理規定辦理。校舍和場地不得用於與其功能不符的活動。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寄送教職工和學生名冊、教材等。每年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學校校長和董事會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學校和舉辦者限期整改或者關閉:
(壹)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學校的;
(二)招募中國境內公民的子女;
(三)學校資源(包括經費、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轉的;
(四)從事工商活動和其他營利性活動;
(五)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條外交代表機構在華外交官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經設立的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學校有:
北京
1,北京韓國幼兒園(2000年8月1996/12/19,1998更名為北京韓國國際學校,2000年2月19批準設立高中)。
2.北京朝鮮學校(1998/05/28)
3.北京蒙特梭利國際幼兒園(1996/06/11)
4.北京京西學校(1996/06/11)
5.北京BISS國際學校(1996/06/11)
6.北京謝利國際學校(1996/05/07)
7.北京順義國際學校(1997/12/29)
8.北京耀中國際學校(1996/06/11)
北京龍穴國際學校(2000/02/24)
10,北京喬治布朗國際幼兒園(2002/01/21,2002年7月18更名為北京喬治博仁國際幼兒園)
北京中關村國際學校11(2003/05/30)
12,北京英國學校(2003年7月28日)
13,北京伊頓國際幼兒園(2003/07/17)
14,北京德威英國國際學校(2004/01/16)
15,北京澳大利亞國際學校(2004/06/03)
16,北京妳好英國學校(2005年6月/7月)
17,北京瑞金英國學校(2005/06/12)
18,北京三益國際幼兒園(2005/10/03)
19,北京加拿大國際學校(2006/07/28)
20.北京法國國際學校(200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