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3.變質藥品;
4.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有能夠對所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第壹百壹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
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