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3、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