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四)在境外就醫的。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