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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全技術防範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安全技術防範,維護公***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安全技術防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全技術防範,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安全的活動。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於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並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合形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和音頻監控系統、出入口識別控制系統、防盜搶防護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以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絡。第四條 公***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有序、適當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社會公***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資金保障、資源整合與綜合利用,並將其納入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第六條 省、市、縣公安機關主管公***安全技術防範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安全技術防範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安全技術防範意識,依法履行防範義務,做好本單位的公***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推動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服務誠信建設,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公***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第二章 技防系統管理第八條 社會公***區域的技防系統屬於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指派有關部門統壹組織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並提供建設、運行、維護的資金。

廣場、公園、主要道路、治安復雜區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隧道、大型橋梁等社會公***區域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第九條 除政府組織建設社會公***區域技防系統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社會公***區域安裝技防系統,不得妨礙社會公***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因市政施工建設等公***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社會公***區域技防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當地市或者縣公安機關意見,並在恢復原狀或者復建方案協商壹致後施工。第十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壹)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港口、碼頭、機場、地鐵、大型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公***交通工具;

(三)電信、郵政、金融機構的營業、存放場所,印制、存放、銷毀有價證券場所;

(四)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以及油庫、加油(氣)站;

(五)重要科研、生產單位的研究、試驗和資料存放場所,涉密場所除外;

(六)重要物資倉庫,以及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存放場所;

(七)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以及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酒店、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等用於收藏、陳列、展覽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九)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藥品和病菌等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存放場所或者部位;

(十)印制、存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十壹)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和已建成並有安裝條件的居民小區;

(十二)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場所和部位。

具有前款規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於技術防範重點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裝建設和管理、使用、維護技防系統,履行公***安全技術防範責任。第十壹條 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定技防系統使用、保養、維護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專人負責技防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對其進行相應業務培訓,保障正常運行;

(三)建立技防系統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資料(以下簡稱采獲信息)的查詢、調取、登記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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