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2009年版國家藥品目錄新增的處方藥,以及所有國家基本藥物,都將加入新的定價藥品目錄。已退出醫保目錄的藥品,從定價藥品目錄中刪除。非處方藥主要由地方政府定價。通知特別指出,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由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此外,發改委表示,標有“天然麝香”的安宮牛黃丸等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黃”的中成藥,未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實行市場調節價,即最高限價。
對退出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納入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藥品目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重新確定價格;未列入有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自主定價。
對納入定價範圍的藥品,已上市銷售但尚未制定指導價的,生產經營主體根據市場情況暫自行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政策適時制定公布價格。
對納入定價範圍並已制定指導價的藥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調整。由於市場供求、生產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各地可提出調價建議,未經批準不得調價。對列入醫保目錄的非處方藥劑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必要的價格協調,保持地區間同種藥品價格大體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