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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相關案例

專利侵權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慶康復醫學工程研究所(下稱研究所)將其"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給中亞廠全國獨家生產、經營、銷售。此後,中亞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中亞聖燈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將"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有償許可西山廠使用,該協議同時規定雙方無不得將此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西山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東方勝燈治療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與中亞廠簽訂專利專有權轉讓協議,協議規定中亞廠享有"便攜式電磁波輻射器"的全國獨家所有權。此外中亞廠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擁有使用於該治療器上的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王將此兩項專利於1994年4月5日轉 讓給中亞廠,但雙方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原告中亞廠訴 稱被告西山廠生產的"東方勝燈"與其生產的"中亞聖燈"完全相同,且外觀設計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廠停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 萬元,原告同時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被告西山廠辯稱,"東方勝燈治療器"與" 中亞聖燈治療器"在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上雖有相同,但本廠是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於兩項外觀設計,經對比與"中亞聖燈"造型及形狀均有 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構成侵權。因此,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 並據此提出反訴,要求中亞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57萬元。

壹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西山廠並未構成對原告專利侵權。理由是,西山廠的"東方勝燈 "是根據其與專利權人研究所簽訂的實施許可合同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於兩項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專利權人王某與中亞廠簽有專利轉讓協議,但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故該協議未生效。中亞廠既非專利權人,又非利害關系人 ,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其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中亞廠應對西山廠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西山廠的反訴因與本 訴不是基於同壹事實或同壹法律關系,其反訴不當,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壹 審判決駁回原告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由原告中亞廠賠償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告西山廠造成的損失299139.6元;被告西山廠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patent)壹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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