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5-07-26 批準 1996-02-01 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的出入庫、儲存和維修。
2 引用標準
GB J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誌
3 術語
3.1 隔離貯存:隔離貯存
在同壹房間或同壹區域內,貯存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分隔儲存:
在同壹房間或同壹區域內,不同物料之間保持壹定距離,非禁用物料之間保持走道空間。
3?在同壹建築物內或同壹區域內,用隔板或隔墻與禁忌物料隔開存放的方法
3?
3?獨立存放
存放在不同的建築物內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
3?4 禁忌材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材料。
4 化學危險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4?1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4?2 儲存化學危險品必須在公安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化學危險品倉庫內進行
在經銷部門自營的倉庫內儲存化學危險品,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儲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物品露天堆放,應當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壹級易燃物品、濕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國家標準 GB13690 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和遇濕易燃物質;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有毒物質;
g. 放射性物質;
h. 腐蝕性物質。
4?6 標誌
儲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 GB 190 的規定。同壹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危險品的,應按照最高級別危險品的性能設置標誌。
4?7 貯存方法
化學危險品的貯存方法有三種
a、隔離貯存;
b、分隔貯存;
c、單獨貯存。
4?8 按危險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儲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違禁品混存,違禁品配置見附錄 A。
4?9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儲存要求
5?1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建築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存放地點和建築結構的設置,除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儲存建築、場所的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 J 16第十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建築物內的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必須設置防雷裝置。
5?4 儲存場所的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必須設置通風設備,並註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的通風系統應安裝導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
5?4?4 通風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應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5?4.5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采暖熱媒溫度不宜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采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使用不燃材料。
6 儲存安排和儲存容積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的分類、子類、容器類型、儲存方法和防火要求。
6?2 儲存數量和儲存安排見表 1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並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露天儲存,也不得儲存在潮濕或積水的建築物內。
6?4 暴曬能引起化學反應而導致燃燒、爆炸、分解、合成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建築物內。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品不準與其他各類物品同庫存放,必須隔離限量存放,倉庫不準建在城鎮內,還要與周圍建築物、交通幹線、輸電線路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品、氧化劑、易燃物、自燃物、腐蝕性物質隔離存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可燃氣體和劇毒氣體混合存放;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存放,液化氣體容器屬於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載。
6?7 易燃液體、易燃物品接觸水分,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存放,與還原性氧化劑應分開存放。
6?8 有毒物質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幹燥處,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類。
6? 9 腐蝕性物質,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等物品**** 存放。 600
堆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巷寬,m 4~6 1~2 1~2 5
壁寬,m 2 0.3~0.5 0.3~0.5 0.3~0.5
與違禁品的距離,m 10 不得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不得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7~10
7 化學品庫區最大儲存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300
單個庫區最大儲存量
7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物品的質量、數量、包裝、有無滲漏。
7? 2 化學危險品入庫後,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貯存期間,應定期檢查,發現質量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7?3 應嚴格控制庫房的溫度和溫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 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應按照合同規定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商品數量;
b.包裝;
c.危險標誌。
進出庫前經過檢查,當商品性質不清時不得入庫。
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庫區的人員、機動車輛、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拖、傾、滾。
8?5 裝卸有害和腐蝕性物質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害程度,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8?6 同壹車輛不得運輸相互禁止運輸的物料。
8?7 修理、更換、清洗、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銅質、合金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據危險品的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和滅火劑,並配備訓練有素的專、兼職消防人員。
9?2 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建築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9?3 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內,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設置滅火噴淋系統(燃燒的化學危險品遇水著火,不能用水撲滅的除外),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淋強度:15L/min m2
持續時間:90min
10 廢棄物處理
10?1 化學危險品存放區禁止堆積可燃廢料。
10? 2 泄漏或滲漏的危險品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到安全區域。
10?3 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特性,采用化學或物理方法進行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汙染環境。
11 人員培訓
11?1 倉庫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11?2 對裝卸化學危險品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有關規定操作。
11?3 倉庫消防員除掌握壹般消防知識外,還應進行危險品倉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地區存放的化學危險品的種類、特性、存放地點以及發生事故時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商五字第2號)
第壹條 為加強化學危險品流通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在國內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任何經濟組織。
第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簡稱經營許可證,下同)是從事化學危險物品購進、調撥、銷售活動的合法憑證。凡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並取得經營許可證。
國家嚴禁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化學危險物品,是指中國人民****、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及品名編號》中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熄性和濕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七大類的分類標準。
放射性物質、民用爆炸物品、火藥、彈藥、兵器工業煙火藥產品、核能材料、劇毒物質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填寫《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或復印件,報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部門;
(二)企業主管部門;
(三)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p> (二)企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應當在十日內簽署意見,並轉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商務局(其中物資企業經營化工原料的報自治區物資管理部門,醫藥企業經營化學試劑的報自治區醫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
(三)商務局(含物資、藥劑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請表和主管部門簽章後,應會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在十五日內進行聯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經審查單位簽字蓋章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核發營業執照(材料由上海市商務局提供)。
第六條 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商務局和物資、藥品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審查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是否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規範的經營設施。經營場所、倉庫、運輸工具和裝卸工具等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有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經營規模,年經營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工程師、經濟師等業務技術人員。年經營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在 1 億元以下的企業,必須配備中專或相當於中專化學專業學歷的企業技術人員。或具有十年以上本專業化學危險品操作經驗的業務技術人員。從事化學危險品經營和儲存、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安全知識培訓。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貨物出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第七條 凡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必須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經營範圍申領主要化學原料(化學試劑)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不符合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不準經營化學危險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商務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九條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兩年內未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營業執照自動失效。未重新辦理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應當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年檢、營業執照年檢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情況報商務部,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壹條 除國家規定允許生產企業工業自銷的部分外,任何工業、商業、物資等企業不得向無營業執照經營的企業供應、贈送、轉讓化學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國家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廳(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