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
第七十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曾因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3、中介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個人非法經營報刊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冊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刊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冊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3.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