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
3、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節嚴重的;
4、藥品的經營企業,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情節嚴重的;
5、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
6、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
7、藥品經營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壹百壹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