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 *** 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自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 *** 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本法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壹)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食品是人們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物質,食品不安全就會侵害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的十壹種食品,本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包括其中的八種,其余三種分別在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中規定。此外,本條還對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本條所規定的行為均屬於性質比較嚴重,對食品安全危害比較大的違法行為,對於這些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只要有行為出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舉壹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例子。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與食用,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超過了規定的保質期限,可能該食品還沒有腐敗變質,消費者食用了該食品,可能也不會產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絕不能經營超過了保質期的食品。因為超過了保質期,就意味著該食品的品質可能有所改變,安全性可能難以保證,因此,經營者應當對這樣的食品立即作下架處理,不能再出售給消費者。否則,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行政處罰
對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要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這裏應當指出兩點:壹是,“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四者的分工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如果發生在食品生產環節,由質量監督部門進行處罰;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如果發生在食品流通環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罰;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如果發生在餐飲服務環節,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對於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發生在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三個環節以外的,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是,動物防疫法對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按照立法法所確立的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對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關於刑事責任
對於本條規定的前九種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關於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應當指出兩點:壹是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如果違反本條規定的犯罪的主體是單位,則依據刑法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與食用,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超過了規定的保質期限,可能該食品還沒有腐敗變質,消費者食用了該食品,可能也不會產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絕不能經營超過了保質期的食品。因為超過了保質期,就意味著該食品的品質可能有所改變,安全性可能難以保證,因此,經營者應當對這樣的食品立即作下架處理,不能再出售給消費者。否則,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2015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怎麽處罰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受到怎樣的處罰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違反本法規定,有哪些情形食品安全法 -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
1、正確把握食品安全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基本體制制度,對於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指導和規範作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應當與食品安全法相壹致。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專門性法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又如產品質量法,是規範和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的壹般法。食品安全法則是規範食品安全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食品的安全監管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食品安全法。
2、正確把握綜合協調與分段監管的關系。
食品安全監管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綜合協調和分段監管是辯證統壹的關系。壹方面,沒有強有力的綜合協調,部門監管缺乏聯動,就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具體監管中會出現缺位、錯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隱患。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賦予的六大職責,結合各環節監管實際,從制度上確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連續性和統壹性,使各部門形成合力,不斷鞏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壹方面,沒有職責分明的分段監管,就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監管資源多的監管特點,不能有效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也難以形成應對諸多復雜問題的合力,容易造成監管不力。因此,各監管部門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確職責,理清思路,加強職責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又要在綜合部門的統壹協調下,發揮各自監管優勢,為保障食品安全的***同目標而努力。
3、正確把握地方 *** 負總責與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統壹負責的制度,目的是強化地方 *** 屬地責任,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克服地方保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幹擾。縣級以上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是為了強調各自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權責壹致的職責體系。地方 *** 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是高度統壹、相輔相成的關系,它要求各級 *** 必須把食品安全作為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支持監管部門正確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也要求各監管部門恪盡職守,密切配合,責任到位,相互銜接,形成完整的監管鏈和責任追究體系。
4、正確把握食品生產經營者第壹責任人與 *** 行政監管問責的關系。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法定義務,更加嚴格地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壹制度與 *** 行政監管問責制度並行不悖,***同形成壹個科學合理、層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為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和補償食品安全問題受害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處罰措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處罰條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食品安全法中的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六條談談妳對***同負責內容和意義的理解處罰壹點問題也沒有。
八十五條第二款實際上就是不合格食品,各種超標;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食品法之所以這麽寫,是因為生產領域是質監部門管,流通領域是工商部門管,這條是給這兩家用的,工商局負責流通領域,銷售就是經營行為,所以必須對流通領域的食品進行處理。妳可能覺得冤,妳的出路是找妳的供貨商,這筆費用因該由供貨商賠償。因為妳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的法定義務,妳必須留存供貨方的資質,出了問題向他們追償。明白沒有?
工商局沒有檢測權,所以肯定會委托第三方檢測。qs標說明的是廠家有生產許可證,不代表生產出來的東西就壹定合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是貨值金額在壹萬以下的,罰款2000-50000,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根據不同地區裁量權不同,這個數額沒問題。至於樓上說的追查生產廠家,那是質監部門的事,工商最多給壹個線索移交。供參考。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怎樣處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兩方面的內容,壹、使用安全的的食品材料。二、建立記錄制度。如果違反第壹項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四種情況,按照第壹百二十五條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違反第二項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三中情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可以給予哪種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