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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受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法律主觀: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根據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知假買假”的行為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同時,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註意:職業打假不在規定的範圍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也有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相關內容鏈接:“贈品”不是免責借口《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即使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已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對於該問題答案的整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進行咨詢。法律客觀:消費者知假買假的行為是針對假冒、偽劣或過期的商品,為獲得加倍賠償而購買,不具有不法性,而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以個人力量對損害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為予以社會監督和打擊,是法律所鼓勵和提倡的。因此,知假買假的人也屬於消費者,妳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而獲得雙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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