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東省為例,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類別範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類別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銷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裝、委托加工和接受委托加工。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從業人員已取得健康證明的,可壹並提交復印件。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在材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 擴展資料:
食品生產銷售有小作坊相關文件規定要求的:
1、經現場核查,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證前利用政府信息網、公告欄張貼等壹種或多種形式對擬發證食品小作坊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內容與擬發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信息壹致,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2、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的申請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資質條件以及食品安全相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示部門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