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機構和重要會議舊址、遺址;
(二)重要人物舊居、墓地、活動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跡;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專題紀念館、專題陳列館等紀念設施。第四條 照金革命舊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維護照金革命舊址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照金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照金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照金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設置工作機構專門負責照金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利用有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照金革命舊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照金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利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照金精神的研究宣傳工作,編纂陜甘邊根據地照金革命舊址相關資料,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照金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利用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照金革命舊址保護相關工作。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以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照金革命舊址保護工作。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照金革命舊址搶救、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照金革命舊址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壞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照金革命舊址承載的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發掘的照金革命舊址及時進行調查、認定,編制照金革命舊址名錄並向社會公布,調查、認定時需征求黨史研究、地方誌、檔案管理、宣傳、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方面的意見。
照金革命舊址名錄中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歷史價值和現狀,依法申報或者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第十三條 核定公布為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照金革命舊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誌和界碑,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照金革命舊址,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圍欄、設置保護標誌等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照金革命舊址名稱、史實說明、保護區域、保護名錄公布日期、公布機關等內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照金革命舊址的保護標誌和界碑。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照金革命舊址編制保護規劃,予以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照金革命舊址,應當依法編制保護規劃。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照金革命舊址保護的日常監管,采取網絡監控、無人機巡視、人員巡查等方式對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第十六條 照金革命舊址應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根據產權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照金革命舊址產權屬於國家的,其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照金革命舊址產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照金革命舊址產權不明,且暫無使用人的,由所在地的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非國有產權的照金革命舊址,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給予壹定的保護經費資助,產權人無力保護的,根據舊址保護需要,經產權人同意,可以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等方式變更舊址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