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賣的食物主要有兩種:
壹種是微信業務在微信上銷售店鋪或廠家批發的食品。
但如果這些產品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那麽消費者可以向微信商家和第三方平臺索賠,微信商家和微信平臺會向廠商索賠。事實上,《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第三方平臺的監管責任: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也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事實上,很多第三方平臺對食品經營者沒有或者監管審核不嚴,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微信業務中出現了大量的食品經營者。由於消費者在微信業務中無法查到經營者的相關身份,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所以很難根據商品上的廠家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食品不是廠家買的,也因為廠家分布在全國各地。《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實際情況,向社會征求意見。那麽根據《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今後要在網上銷售食品,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並在網站首頁公示,否則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意見稿規定,違反上述登記發布內容兩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於第三方平臺,要履行日常檢查和報告義務,及時制止虛假信息、誇大宣傳等違法行為,並向食藥監部門報告,配合抽檢和召回。但是,即使意見稿沒有公布,微信業務中的食品經營者也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否則將受到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第二類是自己加工生產的食品。
微信上賣的很多食品都打著廣告:“純手工,無添加。”除了在朋友圈賣給朋友,在各種公眾平臺也有賣。如淘寶、微信微店、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等平臺,此類商家不能提供產品的標準號、成分等相關信息,也不能提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除了銷售地點和產品介紹。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此類商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有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儲存等場所。與經營的食品種類和數量相適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