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材料
核對原件 核對原件 核對原件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陽江分廳提出申請,並上傳電子材料提交確認;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後,窗口工作人員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要到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紙質材料並與網上材料核對無誤後,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在承諾時限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予以通過的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並印制證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閱審批情況,到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政務服務大廳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當場核驗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當場收取申請材料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審查。在承諾時限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予以通過的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並印制證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4)領取結果。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審批結果,本事項辦結。 特殊環節 無四、辦理地點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教育局五、辦理時限
20(工作日)六、辦理機構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教育文體衛生局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條款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