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食物津貼,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住宿和交通費用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2)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
(四)第六款康復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裝置。
(6)第31條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31條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八)第三十六條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
二。殘疾保險福利
(1)傷殘津貼
1,標準:我壹級24個月的工資。
我二級22個月的工資。
我三年級20個月的工資。
我的4級工資18個月。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醫療。
(2)傷殘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撤銷崗位。
(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2)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工資的90%;
二級工資的85%;
三級工資的80%;
四級工資的75%。
2.要求:(1)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3)傷殘津貼
1,標準:我五年級16個月的工資;我的工資14個月。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4)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者工資的70%;我6級工資的60%。
2.要求:(1)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二)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要求: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傷殘津貼
1,標準:我7級工資12個月;本人8級工資10個月;我9級8個月的工資;十級六個月工資。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殘疾津貼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的職工再次受傷,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
三。死亡保險待遇第37條
(1)喪葬補貼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3.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4.供養親屬的範圍: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6.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1)已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者參軍的;(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⑤死了。
(3)壹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
1,標準: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殘疾職工,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因工作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第三十九條。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