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假藥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形,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同時,罰款、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也可以適用。
2、民事賠償:如果非法賣假藥的行為造成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情況,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行政處罰:對於壹般的違法行為,例如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等,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處罰。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被處以警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4、信用懲戒:對於違法失信主體,相關信用平臺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費、禁止參與政府采購等活動等。
5、行業監管:對於涉及醫療健康行業的違法行為,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機構應當加強行業監管和指導,規範市場秩序,防止假藥流入市場。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特征:
1、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