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於2021年4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2條?在中華人民****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生產經營食品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生產)。四)食品生產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貯存、運輸的情況;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源於農業的初級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和信息**** 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和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