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屬地監管、部門協作、社會***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合力。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擔下列職責:
(壹)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評;
(五)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六)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問題;
(七)市、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第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組織指導。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管職責存在爭議、尚未明確的事項,先行承擔監管職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和檢測方法的建議,負責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環節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的監督管理;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規劃、協調城鄉食品商業網點布局、酒類流通和消費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經濟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和建設、文廣影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相關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