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的定義
醫療保險壹般是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患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其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凝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上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醫保報銷方式
1.普通門診醫療。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通過普通門診統籌報銷。已建立門診統籌基金的地區,門診統籌累計報銷額度為當地人均繳費額的2倍左右,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最高報銷額度為300元左右。對建立家庭賬戶的地區,可使用家庭賬戶資金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制定)。
2.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將部分需要長期或終身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範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於65%,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狀況,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