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學產品的發明。以“用於治療疾病”、“用於診斷疾病”、“用作藥物”等權利要求為化學的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的,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不能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於藥物及其制備方法可以依法被授予專利權,因此,對於物質的藥物用途發明,如果申請了具有藥物權利要求的專利或者屬於藥物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如“在藥學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些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則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3.由於醫學領域還涉及生物材料,所以也可以申請以基因、載體、重組載體、轉化體、多肽或蛋白質、融合細胞、單克隆抗體為主題的發明。
權利要求可以包括上述主題的產品本身、制備方法和用途。保護的申請,如果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應寫成“在制藥中的應用”和“在制備治療某些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