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全市統壹政策規定,實行屬地管理,以縣、區(市)為單位獨立核算。
全市統壹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條 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少年兒童:參保繳費時年齡在0-18周歲的城鎮居民。
低保對象: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居民。
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指縣級殘聯認定的城鎮居民。
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指經民政部門認定,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無固定贍養人或雖有贍養人但無力承擔贍養義務,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60周歲以上城鎮居民。
第三條 參保程序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壹張,以家庭為單位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家庭成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到勞動保障所辦理變更手續。
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由學校填寫《遵義市城鎮中小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登記表》(同時提供電子表格),以學校為單位到所屬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或到縣、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學校應到鎮(鄉)、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縣、區(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辦理參保手續時,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低保戶、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需提供殘聯出具的相關證明。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參保繳費,當月繳費,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1月1日後新參保繳費的,設6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滿後享受相應待遇。參保後未參保的,續保時需補繳未參保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並設置6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滿後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條 籌資標準
學生、少年兒童按每人每年80元籌集,家庭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重度殘疾學生、少年兒童,家庭繳納30元,政府補助50元;屬於低保對象的學生、少年兒童,家庭繳納5元,政府補助75元。
其他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籌集,家庭繳納16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家庭繳納100元,政府補貼100元;屬於低保居民,家庭繳納10元,政府補貼190元。
第五條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配備3人以上工作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不足3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同級財政所代收,按月劃入縣、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的收入過渡戶。
參保居民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首次參保時,壹次性繳納當年剩余月份的醫療保險費,從參保當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內壹次性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
參加校方保險項目的學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學校代收代繳。
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城鎮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參保繳費後不予退還。
第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2007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計算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管理,參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範圍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
第八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療的,憑《遵義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院住院,參保居民需繳納不同金額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450元,二級醫院300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8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費用,在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市中醫院發生的45%由醫保基金支付,在3417醫院、各縣、區(市)人民醫院、中醫院、按《貴州省醫療服務價格》縣級指導價收費的各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55%由醫保基金支付。在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按遵義市鄉鎮、社區醫療服務價格標準收費的各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留觀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65%。按照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由居民個人自付。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出院時,按規定應由居民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居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按規定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連續繳費滿5年的,住院治療報銷比例提高3%;連續繳費滿10年的,報銷比例提高10%;連續繳費滿20年的,報銷比例提高20%。
參保居民患惡性腫瘤、肺結核、精神病、腎功能衰竭或腎移植術後、骨髓移植術後、冠心病支架植入術後、心臟瓣膜置換術後等疾病的,應將相關疾病診斷資料、疾病證明書、縣級及以上定點醫院出具的治療方案報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備案。
惡性腫瘤在門診辦理放療費、化療化療藥物,以及因放療、化療引起的白細胞減少癥所需的升白細胞藥物;肺結核在門診辦理化療抗結核藥物,精神病在門診辦理抗精神病藥物;腎功能衰竭在門診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所需的藥物,以及因腎性貧血所需的紅細胞生長素藥物,其費用比照住院治療審核報銷。報銷時,按照住院待遇審核報銷。
腎移植、骨髓移植術後門診發生的抗排異藥物費用,冠心病支架植入術、心臟瓣膜置換術後門診發生的抗凝藥物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報銷。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4.5萬元。
第九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縣、區(市)外就醫的,由縣、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長期異地居住的居民,參保時應填寫《遵義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定點醫療機構選擇表》,因病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異地探親、務工人員因突發疾病需就地急救、搶救的,應在入院後3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報縣、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經批準轉市就醫的參保居民、異地居住居民在其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因突發疾病在異地急救、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待醫療終結後,憑住院病歷、醫囑、住院費用清單、發票、住院小結等復印件,由參保人員本人到本市不同等級醫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報銷比例按照我市不同等級醫院的規定執行。未經批準在市外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社保經辦機構不予報銷。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執行處方限量和出院帶藥管理規定,在保障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壹條對定點醫院住院的城鎮居民,要認真核對醫保卡和IC卡,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嚴格把握住院標準,杜絕借名住院或冒名住院現象。
定點醫院應尊重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使用自費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親屬同意,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應主動提供日常醫療費用明細清單,讓患者或其親屬了解費用支出情況。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診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並接受參保人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參保患者的處方、病歷、醫囑、診療報告、收據等有關材料,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治療費、服務費、藥費超過規定限額的,社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 下列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1、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2、妊娠、分娩、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3、其他保險範圍內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其他報銷費用;
4、因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因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5.欠費期間或停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6、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規定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3、不將醫療保險卡或IC卡轉借他人;
4、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利息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並接受同級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監督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和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十九條 參保城鎮居民提供、偽造虛假證明、材料、票據的,取消其參保資格,並追回已繳納的全部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傳染病等突發性因素造成的各種急、危、重癥患者的醫療費用,由政府撥付專項資金解決。
第二十壹條 本細則由遵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