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的正式名稱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1》“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提出的壹份國情咨文中,首先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的商品資料;有權自由決定對商品的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由於該咨文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也紛紛以“四項權利”作為基本的工作目標。 國際消費者聯盟(簡稱IOCU)是獨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無政治傾向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5國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現有成員90多個國家和地區215個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在1987年9月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會員 2》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源於歐洲,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已有壹百多年的歷史。二戰後,各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1960年,成立了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CI)。 現在,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同時,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聯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壹致通過了壹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大大促進了世界各國制定並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作,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壹個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各國面面觀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壹。1968年日本頒布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基本法》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防止哄擡物價和抑制通貨膨脹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實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擊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壹系對法規。印度中央、邦和縣三級政府還成立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委員會。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壹套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有《貿易準則法》、《版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等。 美國消費者聯盟於1936年成立,現擁有工作人員258名。設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規章方面提出意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是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5國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的,當時總部設在荷蘭的海牙,現已遷移至英國的倫敦。這是壹個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組織。其宗旨是在世界範圍內協助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促進對產品比較方面的國際合作;收集、整理、交換各國有關消費者運動的情況;出版刊物,開展消費教育;組織各國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的研討會;在國際機構中代表消費者說話,協助世界上不發達地區的消費者組織開展工作。該組織現有成員涉及到9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215個消費者組織。 為了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決定將每年的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每年到這壹天,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組織大規模的活動,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力量的強大。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為保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做了哪些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節目進行宣傳,組織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演說,以提高消費者的認識。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壹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其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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