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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鎮汙水處理費征收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快城鎮汙水集中處理,保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城鎮汙水處理費。已繳納城鎮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和利用城市汙水的壹般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汙水的管網、汙水處理廠、汙水處理裝置及相關汙泥處理設施和專門用於汙水處理的河道、水庫、湖泊等。第三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汙水處理收費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收取的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汙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部分建設成本,並考慮企業、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開聽證會征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按用水量按月收取。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量值計收;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實測汙水量或連接汙水管道的容量口徑核定。

使用自備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按水泵銘牌上的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流量。

用於地下水回灌用水的自來水,不征收城市汙水處理費。第六條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在征收水費時壹並征收。代收費不超過收費總額的0.2%,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使用自備水源單位的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第七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壹)城市汙水處理廠和排放設施的運行維護;

(二)城市汙水處理廠和排放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補助;

(三)尚未建成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城市,征收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全部作為城市汙水處理廠建設資金。第八條用水戶必須按月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逾期繳納的,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第九條 征收城鎮汙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監制)專用票據。第十條 征收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 企業自建汙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後的汙水達到國家汙水排放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城市汙水處理費按標準的50%收取。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但滯納金不得計入生產成本。第十三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後不能維持現有汙水處理企業運營的,經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和楊淩示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額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或減免收費、亂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查處。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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