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費場地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戶外廣告登記證》。五、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張貼戶外廣告,應當到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在指定的公共**** 廣告欄內張貼。"六、刪除第十七條。七、刪除第十八條。八、第十九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在發布前應當依法對其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部門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如下"經衛生、醫藥、農業、畜牧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的廣告,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廣告發布7日前將廣告審查決定文件報省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十、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二款。十壹、刪去第二十八條第壹款。刪除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發布廣告,並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XII.第二十九條修改如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責任人停止發布廣告,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十三、刪去第三十條。
此外,個別詞語和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