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險補貼政策
全縣貧困戶和特困供養人員。對貧困人群全額補貼參保人;貧困戶按照每人140元的標準給予定額補助。對具有多重身份屬性的人員,按照“優先”的原則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80元。
二、享受待遇的條件
集中征繳期間未繳費的非貧困戶,可通過零星繳費方式參保,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與政府補助標準之和繳納保險費,自繳費之日起60日後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壹)新生兒動態參保,由監護人在出生後9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繳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繳費90天以上的,自繳費之日起60天後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二)貧困戶新增人員實行動態參保,不受集中征繳年限限制,享受參保補貼政策。個人只繳納140元,各級財政補貼140元。
(3)現役軍人退出現役當年,城鄉居民醫保銀行全年動態參保,繳費標準為當年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自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4)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在暫停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後90日內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當年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自繳費之日起可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超過90天的,從繳費之日起60天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三、醫療保險待遇政策
(1)門診治療
醫療機構級別以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執業註冊批準書或醫院級別認可文件為依據。沒有明確等級標準的醫療機構,參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壹級醫療機構執行;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參照二級醫療機構執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參照三級醫療機構執行。
2.慢性病門診治療:
①對患有高血壓(1級高血壓、2級高血壓、3級高血壓中的高危和極高危)且無靶器官損害和糖尿病(1型、2型)的被保險人,賠付標準按照《關於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黔醫保發[2019])執行。
②類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關節病(髖、膝)、精神病、腦血管病及其後遺癥(伴有嚴重功能障礙)、糖尿病(伴有心、腦、腎、神經系統慢性疾病)、高血壓(伴有心、腦、腎損害)、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心病、活動性肺結核、風濕性心臟病、老年癡呆癥、心肌病、慢性支氣管炎。對政策範圍內的肝硬化、慢性活動性肝炎、塵肺病、心臟病合並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甲減、帕金森病、重癥肌無力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60%,不設起付線,每年封頂線為4000元。慢性病證明辦理流程: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公立醫療機構二級以上疾病證明、相應輔助檢查報告、住院病歷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由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交縣醫保局審核同意後辦理。
3.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對各類惡性腫瘤、白血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規範藥物治療除外)、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罕見病等特殊疾病,在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75%,不設起付線。壹個自然年度,基金累計支付6萬元。
(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
1.被保險人在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按以下政策報銷。
醫療機構級別以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執業註冊批準書或醫院級別認可文件為依據。沒有明確等級標準的醫療機構,參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壹級醫療機構執行;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參照二級醫療機構執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參照三級醫療機構執行。
2.封頂線:年累計報銷封頂線25萬元(不含重疾保險)。
3.異地就醫、轉診和轉院備案:
(1)參保人員在市外住院,需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醫療* * *機構牽頭醫院進行系統轉診登記。
(2)危重患者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電話建檔。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按規定報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轉診備案。
③參保人員長期在統籌地區外居住的,辦理異地就醫登記,遵循轉診政策。未辦理異地就醫登記的,按不參照統籌地區政策執行。
(4)在同壹醫療機構患同壹疾病需要多次住院的患者,每年只需辦理壹次轉診手續。
(三)25種重大疾病的治療25種重大疾病在原省級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按整合前原重大疾病的標準報銷。
(四)意外保險福利
1.無第三方責任的被保險人造成的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和有救治能力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住院費用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政策報銷。因意外傷害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意外傷害保險基金,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外傷的後續處理(如取鋼板植入物等。)按普通住院納入基本醫療支付。
2.非支付範圍:
(1)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應由第三方責任人承擔的費用及其後續處理;
(3)應由公共衛生承擔;
3.參保人因意外傷害在本市住院的,醫院應當在入院48小時內向商業保險機構報案;在市外住院的,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在入院後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商業保險公司報告。超過規定時間報案的,報銷比例降低30個百分點,減少的部分費用不再納入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範圍。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接到報告後3日內將調查報告反饋給入院醫院、被保險人或其家屬,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五)大病保險待遇政策基本醫療報銷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年累計自付費用超過9000元的,可進入大病保險補償,9000元至3萬元(含3萬元)以內報銷60%;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65%報銷;70%的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5萬元。封頂線30萬。貧困戶大病保險起付線在壹般人群基礎上降低50%,各檔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即基本醫療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4500元,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按65%報銷;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70%;75%的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5萬元。貧困戶大病保險沒有封頂線。
(六)醫療救助政策貧困戶轉診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後,年度救助限額內住院醫療費用自付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為5萬元。降低的比例不納入醫療救助報銷範圍。
四、住院報銷流程
(1)壹站式即時結算。醫保扶貧對象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壹站式”即時結算,患者出院只需自付份額。具有雙重或多重特殊屬性的,不得重復報銷。
(2)非壹站式即時結算。醫保扶貧保障對象在非聯網醫療機構住院的,回來報銷時,需向鄉鎮(街道)綜合門診站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住院發票原件、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及銀行存折(卡)復印件。如果是意外受傷,提交到縣政務中心28號窗口(人壽保險公司)。醫保經辦機構將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的審核,並將報銷費用直接劃入患者指定銀行賬戶,實現基金支付“壹卡通”。特殊病歷和可疑病歷除外。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底線、難救助、可持續,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